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
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317号 2002年6月20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统称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房地产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指二次交易或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行交易的,下同)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减半征收,拆迁安置房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新建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宗100元(一次性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下,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5%;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上,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由出租人承担。
四、为体现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凡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五、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