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
落实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0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92号)明确了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把基础教育的主要管理权上收到县一级,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发放教职工工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人事管理上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文件下发后,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迅速进行传达和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全区大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实行了教职工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制度,有效地保证了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及教育教学工作也集中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全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统计,截止2002年4月底,我区109个县级人民政府中,已有93个把教职工工资发放上收到县级,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占全区县级人民政府总数的85.3%。但仍有16个县级人民政府尚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制度。有94个县级人民政府已将教师人事管理权上收到县级,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占全区县级人民政府总数的86.2%。还有15个县级人民政府尚未将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权上收到县级。
加强基础教育,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尚未完成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尚未完成教师人事管理权上收到县级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不能一拖再拖,并制定出落实和完成此项工作的时间进度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教职工工资发放、教师人事管理权未上收的县(市、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教职工工资发放、教师人事管理权未上收的县(市、区)名单
一、教职工工资发放未上收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