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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费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费问题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2]18号 2002年7月2日)


白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白山价字[2002]39号)收悉。关于公安部门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加急费标准问题,一九九五年,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执行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公治字[1995]12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加急制作身份证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50元”。一九九九年,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公派字[1999]37号)中重申:“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仍执行原收费标准(每证50元)”。据此,公安部门在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向办证人收取加急费每证50元,所收费用用于办证过程中的各项支出。除此之外不应再向办证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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