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和“五江二溪”沿线绿化,每侧绿化宽度原则上应达5米以上,尤其是城市周围进出口通道绿化要有一定的规模,建成精品工程,城市通往机场的道路绿地率应达50%以上,并注重绿化造型、色彩、层次的合理搭配。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公路交通、城建园林、水利、铁路等部门具体落实。县乡道路绿化每侧宽度原则上应达3米以上,各级县(乡)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科学,积极探索新技术、新的机制、新的管理模式,每年至少要抓1至2个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总体推进。各设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市、县党政领导挂钩绿色通道示范工程的落实,并把下一年度领导挂钩的路段、面积情况,于年底前报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福州铁路分局等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应按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今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的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的分解,并组织实施,规划应报送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城乡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和责任单位承担的年度造林绿化任务,由各县级政府根据规划要求,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三、强化措施,加大绿色通道建设投入
各级政府和计划、财政、交通、水利、林业、铁路、公路、城建园林等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安排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一)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把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增加专项投入。绿色通道建设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建设。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的养护或管理部门应列出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路基、路肩绿化
(三)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和旧城改造、新区扩建,应将绿化资金纳入基建概算,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主体工程竣工,绿化项目未达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生态公益林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水土保持工程等建设项目要与绿色通道建设有机结合,加大绿色通道建设投入。公路、铁路建设属于征占用林地、绿地收取的植被恢复费,全额用于道路两侧造林绿化。
(五)鼓励和引导工矿企业、社会团体向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捐款,提供优惠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租赁路段作广告宣传并承包绿地养护。
(六)现有道路在现行设计标准以内的绿化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超出现行技术标准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提供用地,建设管理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绿化。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性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城市规划区周围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作好指导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