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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二、城市供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市居民用水在具备抄表到户的条件下,从2003年,积极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乌鲁木齐居民生活用水每人每月用水量小于4立方米/人(含4立方米/人)执行第一级水价,即基本水价:月用水量大于4立方米/人且小于6立方米/人(含6立方米/人)的用水量执行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价按基本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月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人以上部分执行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价按基本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
  用水基数和阶梯比例随供用水状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城市其它行业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三、污水处理费、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水资源费的收缴。
  污水处理费由供水部门收取后,上缴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重点水利建设投资由供水部门收取后,上缴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后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自备水源供水部门的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由供水部门收取上缴市水务局,统交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其中重点水利建设投资由市财政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水资源费由取水单位缴纳的,供水单位不再重复收取。
  四、对发电、化工、酿造等工业用水大户,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污水排放量收取。
  五、照顾措施:
  以上调整价格对领取《乌鲁木齐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贫困人口在现行每人每月156元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元的水价补贴,全年补贴36元(现行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为0.85元/立方米,调价后为1.53元/立方米,按人均年用水48立方米测算,水价调整后每人每年实际增支32.64元)。
  乌鲁木齐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乌鲁木齐地区。

  附件:

乌鲁木齐城市供水分类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现行价格 调整价格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合计
  居民生活用水   0.70   1.20   0.30    0.03   1.53
  工业用水     0.80   1.20   0.30    0.03   1.53
  商业.服务业    1.30   2.00   0.30    0.03   2.33
  绿化、环卫、消防 0.50   0.90   0.10    0.03   1.03
  基建       1.90   2.90   0.10    0.03   3.03
  特殊用水     4.85   7.13   0.30    0.03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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