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乌市价房字[2002]34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市水务局、八钢、石化、铁路等供水单位:
根据国家《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年4月9日召开的全国城市水价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授权,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42次常委会议通过,决定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
一、城市供水分类和供水价格构成及调整。城市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和特殊用水六类。供水价格由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构成。综合供水价格由现行0.84元/立方米调整为1.38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53元/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由现行0.7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15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城市供水分类水价详见附表)
上述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和特殊用水价格中,包含重点水利建设投资0.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调整价格中含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中含0.10元/立方米。
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
对八钢、乌石化暂不收0.30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只加收每立方米0.30元的重点水利建设投资和0.03元的水资源费。八钢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不高于1.33元/立方米,石化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不高于1.40元/立方米执行。
对自备水源的水价,每立方米加收0.30元的重点水利建设投资和0.20元的污水处理费,0.05元地下水资源费。自备水源供水价格参照调整后价格执行。
乌河管理处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源水由现行0.24元/立方米调整为0.28元/立方米。
经处理后的中水价格由污水处理经营单位商物价管理部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