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标投标各方利益,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最高零售价-[原最高零售价/(1+20%)-含税中标(采购)价]*分配系数。分配系数为0.6-0.8,由各地区别情况具体掌握(当原最高零售价/(1+20%)<=含税中标价时,分配系数为零)。
第六条 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30个工作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公布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它形式集中采购的药品也应及时公布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各行政区域内的招标和未参加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执行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
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医疗机构在定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作价公式,计算具体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与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同一时间执行。
集中招标采购公布的药品名称,除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以外,均使用通用名或药典、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
第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组织招标采购药品的,可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每份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暂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即各招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最高标准为:100万元以下为0.51%;100万元-500万元为0.34%;500万元-1000万元为0.26%;1000万元-5000万元为0.17%;5000万元以上为0.09%。其它形式的集中采购药品代理服务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人、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事招投标活动。对不按规定及时降价的,在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及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