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20日)废止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2]238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
卫生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经贸委、卫生厅、监察厅、药监局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纳入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施范围的药品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单位的价格评标体系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药品购销双方应当按照实际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
第四条 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备案制度。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医疗机构或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定标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目录内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其它形式集中采购的药品也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成交价格及有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备案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