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
(二十)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自退耕之年起,相应调减农业税。其扣减额按每亩150公斤补助粮食的7%的税率计算,计10.5公斤粮食作为应征农业税。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退耕地面积超过原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不再扣除农业税。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应扣征的农业税,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从核定区县(自治县、市)的粮食补助价款中扣缴,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农业税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和封山绿化,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对居住在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要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各级政府要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实行生态移民的农户要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十二)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要结合退耕还林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和小水电,大力营造薪炭林,积极改灶节能、改燃节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
(二十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二十四)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五)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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