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原则上稻谷比例不低于70%,其余供应小麦或玉米。各地可根据退耕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办法,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十五)粮食和现金补助按报账制办法发放。退耕还林第一年,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完成整地经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和20元现金;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从第二年起,林业部门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退耕农户凭卡片、验收合格证明、林权证和粮食供应证一次性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
五、认真做好种苗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十六)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确认的撂荒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可申请国家林业局核实后,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十七)退耕还林所需种苗由具有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供应。种苗的品种、数量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确定,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种苗和造林补助实际费用超过50元的部分,由地方政府或农户自筹解决。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十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要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
(十九)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凡是跨市调剂用于退耕还林的种苗,须报市退耕还林工程种苗审定委员会审定。要实行退耕还林种苗供应招标制度或制定退耕还林主要品种种苗最高限价,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