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落实退耕地变更后的林地权属
(八)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发放林权证书。
(九)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为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与租赁承包方协商解决。租赁承包方在租赁承包期间对退耕户的粮食、现金补助,不得低于国家补助标准。
四、切实保证粮食和现金补助兑现
(十)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为: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市里统一结算。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
(十一)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只能供应实物,首先供应区县(自治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末库存的商品周转粮(不含陈化粮),区县(自治县、市)粮源不足时,由市粮食局统一调剂;其次供应需要轮换的市级储备粮。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兑现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十二)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按每公斤1.40元核定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全额存入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退耕还林专户。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返还粮食企业0.06元/公斤的费用。如有节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中央规定研究处理,滚动用于退耕还林,不得挪作它用。如动用节余后有超支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十三)粮食调运费用今年仍按0.20元/公斤计算,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分级承担。对扶贫工作重点县,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70%;对近郊区,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30%;对其它区县(市),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50%(各类型区县(自治县、市)名单附后)。调运费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实行专户管理,市和各地财政配套的调运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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