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医疗
(一)加快建立以农民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农民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农村人口包括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各级财政要适当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预算,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从2002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资金引导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重点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近3000万农村人口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市)建立“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困难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以及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
(二)农村合作医疗提倡镇办为主,也可以由村自办或镇村联办,有条件的也可以县办。还没有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在今年上半年要开展试点工作;下半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年底前力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30%以上;以后要逐年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使覆盖面尽快达到60%以上。已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继续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六、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已经建立的城镇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将该项制度向农村推进,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及其基本医疗救助金。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需要特别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从基本医疗救助金中给予适当救济帮助,支付所需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多渠道筹集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和向社会募集筹措解决。其中,各地财政原则上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预算安排,另外,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给基本医疗救助金;社会募集部分,除各种募捐所筹款项外,从2002年起,全省各级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比例安排作基本医疗救助金。
七、加大医疗对口帮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