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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295号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自治区邮政局:
  你局《关于中请确定邮政特快送汇业务资费标准的函》悉。鉴于我区邮政部门为方便用户,尤其是边远地区群众兑取汇款的需要,按照特快专递时限要求,在用户自愿的原则下,使用专人专车将汇款以现金的方式直接送达收款人手中,为弥补开展该项业务的部分费用开支,规范邮政特快送汇业务的具体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开展邮政特快送汇业务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单500元以下的收取5元,500元以上的按汇款额的1%收取,每单收费最高限额为30元。
  二、邮政特快送汇业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严格按照《广西区邮政局特快送汇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严禁强迫服务、强行收费,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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