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02年度政府立法项目的通知
(津政发[200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度立法计划的请示〉的通知》(津党发[2002]8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2002年度政府立法项目》,并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2002年度的立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要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突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重点,优先安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兼顾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新定的项目。要把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放在首位,为依法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2年度的政府立法工作任务,包括新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8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4件;新制定政府规章17件,修改15件,废止17件(目录附后)。
政府立法工作作为我市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努力做好立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实施立法计划的各项工作,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不断提高其协调工作的效率、水平和权威性。
市政府法制办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协调论证、审核报批工作。要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基层组织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按照依法理顺、有利工作的原则,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工作,进行统一的法律审核,规范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市政府反馈法规、规章草案意见时,要认真组织研究,所提意见要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签发,并按时间要求及时反馈。
担负着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在对立法项目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抓紧起草,并做好协调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因故未能完成立法计划的,应于2002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鉴于今年立法项目多、任务重、难度大的实际情况,为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完成预定的立法任务,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做到:
(一)坚持与时俱进,重在创新。要在遵守WTO规则和我国承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以解决天津改革开放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原则,并在法的内容和形式上有创新、有发展。要把改革的精神、原则、成果、国内外的有益经验融于政府立法工作之中,对别人没解决的问题,敢于在实践中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