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销售分类电价用户适用范围的批复
(闽价[2002]商329号 2002年6月29日)
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非、普工业用户界定分类电价的请示》(漳价[2002]商026号)收悉。经研究,关于销售分类电价用户的适用范围,在国家计委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电、热价格管理权限的几项规定》(水电财(75)第6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用电电价的适用范围,仍按我局《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