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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函房字[2002]144号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拆迁办公室: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一些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来函询问有关该条例发布之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如何适用的问题。经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意见,现函复如下:
  第一、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核发时间在11月2日之前,但拆迁项目内所有的被拆迁入在11月2日前未与折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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