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采用“轮重测定仪”计量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云计收费函[2002]156号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昆明铁路局:
你局《关于使用“轮重测定仪”对外开展过磅计量服务收费的函》(昆铁办函[2001]139号)和2002年6月25日报送的《关于使用“轮重测定仪”对外开展过磅计量服务收费的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维护承运人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同意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对用户使用“轮重测定仪”进行计量测重适当收费,现将具体规定函复如下:
一、使用“轮重测定仪”计量测重必须贯彻货主自愿选择计量方法的原则,不得重复计量测重收费,只准许昆明铁路局在滇各站中未安置轨道衡或地中衡的货物发送车站,对整车散堆发送货物使用“轮重测定仪”测重时收取计量服务费。凡发送零担货物和单件重量确定的整车货物,以及测偏重、到达站测重等使用“轮重测定仪”均不得收费。
二、“轮重测定仪”计量服务费计量单位按车计算,以测量后并增减货物达到规定的满载、足载为一车。
三、“轮重测定仪”计量服务费标准:准轨车厢每车50元,米轨车厢每车30元。
四、“轮重测定仪”计量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局制定具体的运用管理办法应报我委备案,同时抄送各地州市计委。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