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建科[2002]6号)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整顿和防止因室内装饰装修引发的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根据建设部110号部长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现状,制定《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根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和销售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工程中应用。
第三条 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胶粘剂、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地毯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装饰装修备案管理工作,备案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市、地建设局负责管理本地装饰装修材料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对获得备案的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产品执行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五)产品检验报告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其它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六条 产品登记备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