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乡非居民照明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2]248号 2002年7月4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全面完成,第二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也按计划正在实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为使“两改”的成果及时在农村电价中体现出来,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2]933号)的要求,在我省城乡居民用电已经实行同网同价的基础上,决定城乡非居民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其他照明用户类电价水平降到城市同类电价水平,即农村综合变用户的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按省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照明类电价标准执行。
二、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综合变以下的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的照明用电价格仍暂按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52元执行。
三、城乡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后,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电价管理办法,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实行用电户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