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是具有公益性同时又实行市场经营运作(即准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二)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调整结构,优化配置,突出青海民族特色的原则,将青海省民族歌舞剧团、青海省平弦实验剧团、青海省京剧团、青海省话剧团、青海省杂技团的人、财、物等资源重新组合,成立青海省民族歌舞剧院和青海省戏剧艺术剧院。
调整后,两剧院核定事业编制355名。财政供养人员技有关规定精减。
政府重点扶持青海省民族歌舞剧院的发展和地方民族特色艺术产业的开发。
(三)人事制度改革。
1、省直剧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民主推荐、岗位竞争、择优选拔后,由省文化厅党组聘任。行政副职或其它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单位法人代表提名,省文化厅审核,由法人代表聘任。
剧院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按党章有关规定产生。
剧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2、全面推行聘任制。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实行考评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凡剧院工作需要准备聘用,但本人不接受聘任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拒聘人员。剧院对拒聘人员应做教育说服工作,教育后仍不接受聘用的,剧院有权停发本人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收回一切配发公物,限期三个月自行调离。拒聘人员办理调动需向剧院交纳人才转让费。
3、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4、搞活内部分配。剧院依据“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符合艺术生产规律和激励机制的新型分配制度。分配向艺术生产第一线的主创人员倾斜,与效益挂钩。演出人员、营销人员收入与演出场次、演出收入挂钩,主要演员与一般演员收入拉开档次,实行多劳多得,代劳优酬。实行新的分配制度后,本人原工资及国家规定增加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存入本人档案。
5、妥善安排未聘人员
(1)未聘人员参加学习、自谋职业、一时难以安置的,按《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青政办[2001]14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凡在册分流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退休。工龄满27至29年的允许内部退养,退养期间享受原工资的60%,待工龄满30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演员工龄满25年,也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工龄满22至24年的允许内部退养,退养期间享受原工资的50%,待工龄满2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退养人员只进行档案工资调整,待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上述人员退休费按青政[94]30号和青政[84]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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