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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温州永强机场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温州永强机场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02]222号 2002年7月8日)


中国民航温州永强机场:
  你机场《关于温州永强机场部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民航温州机场发[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使用手推车不得收费。机场停车费、行李寄存费、客车费、行李打包费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机场开展有偿服务,应坚持旅客和货主自愿委托和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机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在具体经营和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等,接受社会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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