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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1)对县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换发证。
  (2)对位于所在地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政府换发证;对跨市、跨县(市、区)的市属林场的林地、林木,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政府换发证。
  (3)对在同一市内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或可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政府直接发证;对跨市的省级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核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省政府发证。
  (4)对省属农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
  除上述省、市、县国有林场和省属农场之外的其它经营单位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政府发证。
  (5)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由市政府发证。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登记换发《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数据准确;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林地、林木权属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颁发证书  发证机关依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换发新的《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登记换发证,分别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各一式一份,分别发给林地、林木所有者;国有林地、林木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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