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
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