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
国家林业局《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根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权林权证、山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