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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广西扶贫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抓好单位挂钩帮扶的同时,继续抓好两广扶贫协作和区内市地对口帮扶。两广扶贫协作继续执行原有协议和工作计划。要管好用好广东帮扶广西异地安置的1800万元资金,继续巩固、完善异地安置工作;要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向广东再输出劳务10万人的任务;要进一步扩大经贸协作,力争全年两广经贸协作项目资金到位5亿元以上。区内市地对口帮扶的格局和重点作适当调整,即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负责对口帮扶市内跨地市异地安置场点的建设;柳州市继续帮扶柳州地区,玉林市帮扶南宁地区,贵港、桂林、梧州三市不安排对口帮扶任务。河池、百色两地区已有广东帮扶,区内不再安排对口帮扶单位。
  (四)增加扶贫投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扶贫资金的同时,自治区安排专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同时,自治区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也要专项安排资金用于贫困村的扶贫项目建设。各地市、县本级财政也要逐年增加对扶贫的投入,并正式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严格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捆绑使用,以形成合力。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全区扶贫工作重点,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安排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3.各县(市、区)扶贫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规划项目库中选择。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报批,由各县(市、区)计划部门与财政、扶贫部门会签并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报自治区计委,由自治区计委与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会签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自治区计委下达。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项目计划由各县扶贫办商财政局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联合行文报地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地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核并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历年异地安置巩固及科技扶贫项目计划,由各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行文按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批。按此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的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逐级下拨资金,未按此要求办理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实行资金跟项目走的原则,经自治区或地市批准的项目计划,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有关项目报批程序办理。
  4.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的各类扶贫项目必须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计划、财政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全面推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但必须提高报帐工作效率,保证扶贫资金及时到位和项目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计划,必须在县乡、村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增加扶贫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今后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在经扶贫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上,统一由各级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负责审批签字。中央财政扶贫项目(含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及各地市从各县(市、区)本级财政统一收取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桂政办发[2001]72号和桂扶领发[200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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