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展主导产业必须与加快贫困地区市场建设,推动农副产品流通相结合。各县(市、区)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支持各部门、各企业,大力开发建设农贸市场,包括建设区域性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和乡镇所在地或人口相对集中、农村商品集散地的农贸市场。各级扶贫办和农行在批准扶贫贷款项目或发放扶贫贷款时,应优先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强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扶持农贸市场建设,并同步搞好农副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商品流通信息服务。要把发展市场建设、扩大流通与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结合起来,积极引进和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工业,以加快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进程。
(五)继续加强历年异地安置场点建设,全面完成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验收移交工作。
巩固、完善、提高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工作,仍然是今年扶贫开发的一项重中之重工作,各地、市、县要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政府行为为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验收移交工作,确保异地安置群众有一个安居乐业的好基础、好环境。
1.各地市必须加快完成自治区2001年下达的历年异地安置场点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解决安置户户均5亩基本生产生活用地的任务,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办理好有关报帐手续,并尽快办理好土地、房产、户口等有关证件。
2.尚未完成自行验收的地市,必须加快工作进度,于8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地市内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验收。自治区将于8月初开始对各地市逐个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修订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异地安置工作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凡是未完成安置户数进场计划的,未按要求解决好土地和住房以及户口问题的,验收时均视为不合格。凡验收合格的安置场点必须于10月底前移交当地政府纳入行政区划管理。
3.2002年自治区计划安排1097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继续扶持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建设,其中,安排8805万元用于扶持安置户发展支柱产业和新进场点农户的粮食生产以及安置户沼气池建设、新调整建设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此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由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向各地市下达资金分配计划指标,并由县、地市逐级上报项目计划;各地市的历年异地安置场全部通过自治区的验收并按要求完成移交工作后,由自治区按已审批的项目计划向地市下拨补助资金。自治区对先完成验收移交任务的地市下拨资金,对在限期内完不成任务的地市,将收回已下达的分配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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