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规划,建立2002年至2010年全区各级扶贫项目库。各地扶贫项目库设在各级扶贫办(各级计划部门要在扶贫规划的基础上,同时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即各地每年10月至11月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扶贫项目库(含以工代赈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扶贫规划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3.各部门新组织的专项规划涉及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必须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全区扶贫规划的要求相一致,在各级纳入扶贫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同时实行部门管理。今后每年度的扶贫项目计划,都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编排,凡未列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都不能安排使用扶贫资金。
(二)继续推进以贫困村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1.2002年自治区计划安排46660万元用于以4060个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291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3620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扶贫资金1013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只能用于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1个原区定贫困县的贫困村村委会所在地新改扩建四级公路、自然村村屯道路以及少量其他乡村道路的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90%用于未安排以工代赈项目的贫困村的村屯道路建设、沼气池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以上项目由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配下达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资金计划指标内,按照全区扶贫开发规划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从本县实际出发,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扶贫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逐级报批后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由自治区审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地市审批后报自治区审查备案)。
2.2002年全区4060个贫困村建设沼气池15万座。补助资金由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自治区下达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指标中自行安排。各县原则上按平均每个贫困村40座沼气地制定全县年度项目计划。在不突破总数的前提下,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贫困村和农户(不得用于非贫困村)。每座沼气池补助资金400元以内,全部以建设材料和装配件的形式对贫困户进行补助,补助材料必须由各地市扶贫、财政、林业(能源)部门联合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必须请部分县的有关部门派人并参与全过程。贫困村沼气池建设由各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林业(能源)部门负责技术服务和质量管理,其中,技术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林业局从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卫生部门负责配套改厕标准管理和资金落实;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各地不得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培训费。各县(市、区)非贫困村的沼气池建设,由自治区林业局安排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具体计划和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局另行制定下达,但此项资金不得与贫困村沼气池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合并调剂使用,两项资金必须分户管理、分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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