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调解
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0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过2001年的“三大纠纷”专项治理活动,全区积压多年的389起跨地市纠纷案件调处了340起,目前仅存积案49起。由于现存的这些案件矛盾复杂,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调处难度大。为了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2002年底前把这些积案全部妥善处理完毕的工作目标。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所在地的行政管辖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现存的49起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牵头调处任务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明确责任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的专员、市长为调处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第一责任人,副专员、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的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调处任务。
二、负责牵头调处跨地市案件的单位,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及时同配合单位联系协商,有效地开展工作;负责配合调处跨地市案件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不得以种种借口消极对待或故意拖延,接到牵头单位的协商传真通知后,要按时派出工作组配合。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都要主动承担责任,加强联系,要组织联合办案组,统一调查取证,统一分析案情,统一处理意见,然后分头按照双方共同形成的方案做通己方当事人的工作,共同把纠纷矛盾解决好。
三、本辖区现存的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不管是负牵头责任,还是配合任务,都要按时按质完成。能协商解决的,要签订协议书,形成完整的结案材料;不能协商解决的,要及时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一些销案后又出现反复的纠纷,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处1999-2001年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52号)的要求,由原牵头和配合单位共同做好案件的调处工作,继续做好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完善各种有关手续,巩固调处成果。
附件:调处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牵头、配合单位任务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