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在省级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举办者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省管企业(23个企业集团),省直事业单位,全省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
(2) 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5人。
(4)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五、向科技行政部门和民政行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按《办法》规定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成立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设立理由等;
(2) 章程草案;
(3) 场地使用权证明:必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 设备及设施清单:必须有使用权证明;
(5) 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其资金验资报告时间在6个月内有效;
(6) 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7)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在职人员要出具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证明。
六、由科技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经民政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受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报送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4月31日前报送民政行政部门接受年检。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年检初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2) 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5) 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