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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科技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科政字[2002]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科技局、民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209号)精神,加强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现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 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科技机构。
  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全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科技局负责对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各市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省科技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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