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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市[2002]230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
  (一)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的评标专家的申报、审查、考核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冀建[2001]20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有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合格后,方可进入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专家评标制度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必须实行专家评标制度。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即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三)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保密。
  三、实行动态管理
  (一)加强日常考评,对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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