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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关于集中整治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关于集中整治向外商和港澳
台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实施方案
(吉省价收字[2002]19号 2002年7月5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环境的工作部署,为大力整治不利于我省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环境,坚决制止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以下简称“四乱”),从而创造好良的招商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整治“四乱”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落实省八届党代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构建“重法制、讲信誉、高效率、优服务”的投资环境,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制环境。
  二、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环境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全面清理检查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收费、罚款、摊派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行为规范、管理程序、管理责任和监督办法,严惩违纪行为,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为更好地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各种摊派要全部取消。
  (二)各地、各部门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和各种摊派以及罚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不合理的项目要予以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四)保留的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五)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向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整治工作重点
  一是对涉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进行重点清理整治;二是对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反映强烈的“四乱”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三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专项处理。
  四、整治工作具体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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