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漏记应摊、应提费用征税问题
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或工作疏漏等客观原因,当期一些应摊、应提的费用在财务上未做处理,但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给予扣除。
七、企业季度(月)预缴期间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的在税法规定弥补亏损期限内的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末报批处理。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季度(月)预征所得税时,企业实现的利润额如果小于或等于未弥补的亏损额,可暂不预征,超过的仅就超过部分预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只有补贴收入的企业相关费用提取基数问题
对按规定应征税的补贴收入,凡以收入额做为提取基数的涉税项目,补贴收入可以做为提取基数。
九、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事项审批问题
企事业单位处理税前扣除事项,凡规定应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的,其它部门审批的结果不能作为税务部门计算税前扣除金额的依据。
十、企业从集贸市场和个人手中采购的货物征税问题
企业必须在集贸市场上采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农、林、牧、水产品或从社会居民个人手中采购的废旧货物,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购买货物的金额是真实的,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给予扣除。
十一、企业提取销售包干费用征税问题
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的企业,年末因资金紧张无法全部支付的销售包干费用,企业已经在财务往来帐户中记入个人名下的,计算扣除时可视为发放处理。
十二、企业已提未缴的各项预提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年末已提未缴(未付)的各项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凡是能够提供真实、准确计算依据的,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扣除,但对方企业(单位)已明确规定给予免收的,对免收部分应并入当年损益。
十三、养路费结余征税问题
交通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凡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结余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应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