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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7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向省地税局请示一些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债务重组征税问题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资金清偿债务,清偿资金与债务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科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债务(权)双方由于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予以税前扣除。年末报批手续未批复回来的,决算时可予先作进入损益帐务处理,待批复后,根据批复情况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建安企业征税问题
  实行查帐征收的建安企业跨年工程,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确认与收入相应的工程成本。个别企业因情况特殊(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工程成本确实难以确认的,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上限计征企业所得税,待以后年度工程成本能够确认时,再对该年度应征税款重新进行清算。
  三、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
  “企业营业执照”上已明确注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性质的企业,对其全年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技术服务业免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业免税范围包括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
  五、企事业单位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征税问题
  企事业单位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在不改变营业执照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全部归承包承租者个人所有或支配的,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不全部归承包承租者个人所有或支配,承包承租者个人只是得到一部分奖金或分成的,对企事业单位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奖金或分成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改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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