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
我省2002年高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2]799号 2002年7月15日)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校:
鉴于我省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1999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为改善办学条件,改变扩招带来的教学、科研资源不足的状况,加快我省人才培养的步伐,满足群众教育需求,综合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拨款情况、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与兄弟省、市、区的比价关系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云南省调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981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适当提高我省高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我省高校2002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此次提高后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高校可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地域、生源、专业及办学层次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要继续认真贯彻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高校按规定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费的收取继续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住宿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除教科书学校可以统一收费代购外,其余有关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准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工一律不准代办。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 “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一切费用,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三、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在适当提高我省高校收费标准的同时,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各地、各高校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