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是主要的,但问题依然存在:有的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项目收费,有的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有的向村集体和农民搞摊派;有的村集体和农民高额负债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
“一项制度、八个禁止”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的一项硬性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项制度”就是要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并“一定三年不变”。具体是指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在既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前提下,确定一个数额,一定三年不变。这项制度从1998年起,到现在已经执行了5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按照中央的要求,这项制度还要继续坚持下去,任何地方都不得突破。各地要按照《
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乡统筹费的使用数额不得超过村提留的数额。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要严格控制在乡统筹费的60%以内,主要用于民办教师工资补贴、购置教学设备和校舍一般性维修。严禁用乡统筹费给公办教师开工资。严禁将乡统筹费统筹到县里安排使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要以出劳为主,严禁按人按地平摊义务工和积累工。以资代劳要坚持农民自愿,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以资代劳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以资代劳资金。凡采用多收以资代劳金手段,将以资代劳金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将多收的以资代劳金全部退还给农民。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按时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末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到农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对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有关人员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