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取得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人员15名,其中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3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名以上;
3、从事拆迁业务五年以上;
4、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格:
1、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取得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人员10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员各2 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格:
1、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6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1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财务人员各1名;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
(四)临时资格的条件除拆迁业绩外,应达到三级资格条件。
第九条 各级资格的拆迁单位业务范围如下:
一级资格拆迁单位承担拆迁面积不受限制。可以跨市、县接受拆迁业务。
二级资格拆迁单位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8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杭州市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三级和临时资格的拆迁单位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3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杭州市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凭事业法人资格代码证书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只能自行拆迁,不能从事委托拆迁业务。
第十条 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资格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格及临时资格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成立的房 屋拆迁单位,其资格等级根据目前实际状况核定;本办法施行之后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资格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资格实行年审工作制。资格等级的评定与 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单位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