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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整顿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国防科工办关于
整顿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709号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各地、州、市计委,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及专营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商品,国家对其生产和流通都有严格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0]213号)规范了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为;《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88号)明确了民爆器材的出厂价格及浮动幅度。近年来,部分民爆器材经营企业擅自突破国家和省规定的经营费率;部分没有民爆器材经营许可权的企业和单位无证违法经营现象突出。加重了我省用户,特别是一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负担,有的地区民爆器材乱收费、乱加价的现象屡禁不止,扰乱了我省民爆器材行业正常的流通和价格秩序。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民爆器材市场流通秩序,严肃国家价格政策,切实维护民爆器材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省政府和国家计委上述文件规定及民爆器材流通经营体制的变化情况,参照《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5]70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云价商发[1995]272号)精神,现就整顿和规范我省民爆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我省经营民爆器材的企业,必须持有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颁发的合法证照。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省各级合法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民爆器材产品出厂价格的相关规定。由于我省现行的民爆器材流通体制已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新的体制,对民爆器材流通环节经营差率作出如下规定:
  (一)民爆器材的经营企业应认真贯彻精简流通环节,确保民爆器材经营安全,降低流通成本,减轻用户负担的原则,从生产企业到最终使用单位,流通经营不得超过两道环节(其中,省和地、州、市公司为一道环节,县级公司为一道环节)。重点工程和固定大宗用户,原则上应根据情况由民爆器材专营公司直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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