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是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准确;审核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审核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4、审核出的问题,交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签署,提交技术总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每项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须由不同人员担任,以保证咨询成果质量。
第六条 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后,由咨询单位总经理签发。
第七条 咨询业务的准备工作
(一)签订咨询业务合同。签订咨询业务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咨询范围、工作期限、工作方式、工作目标、资料提供、协作事项、收费标准与违约责任等条件。
(二)制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一般包括咨询工程概况、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依据、咨询原则、咨询标准、咨询方式、咨询工作计划、专业分工、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三)咨询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咨询单位根据咨询合同明确的咨询内容,列出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资料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必须经委托方确认其真实可靠。
(四)充分了解咨询工程概况,审核咨询工程资料(如工程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预(结)算资料、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办理接收手续。
(五)及时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核实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出勘察记录。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应依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咨询业务合同的内容、要求等条件进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估阶段等咨询业务),并按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成果文件的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方。其中间咨询成果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必须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校核、审核、审定,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署、盖章。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深度、数量、规格、形式等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