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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咨询业务范围要求、依据、标准等内容:
  咨询业务工作计划(资料收集整理、人员配置、完成时间、技术保证措施等内容):

  附件二: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的工作规程,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职责,保证咨询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执业的原则,提高诚实信用的社会信誉。
  第二条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的工作程序组成,其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签订咨询业务合同,明确咨询业务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二)接收并收集咨询业务所需的资料,踏勘工程现场,了解工程概况;
  (三)制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
  (四)依据批准的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咨询业务工作;
  (五)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六)召开咨询成果审定会议,签批确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七)咨询成果文件交付与资料交接;
  (八)咨询成果文件及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九)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十)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和职责
  咨询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机构,配置技术总负责人、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咨询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是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具备五年以上的咨询工作经验。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咨询业务质量和工作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1、审核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并对审定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2、负责处理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3、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和技术分歧意见。
  (二)咨询项目负责人: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备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及咨询工作经验,在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履行,主持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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