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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成果文件、图表、数据等有关资料(含原始资料);
  (三)检查中发现咨询业务有质量问题时,检查人员应与咨询单位人员现场交换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需要保密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可以现场检查,不得记录外传或泄密;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咨询质量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出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问题严重或涉及被检单位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等问题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质量、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进行检查或抽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负责检查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重大咨询质量事故时,应在3日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咨询质量事故报告后10日内,应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咨询质量事故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委托方有权就工程造价咨询质量问题向咨询单位查询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咨询业务内容:
  咨询合同编号:
  咨询项目负责人:
  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年 月 日
  咨询单位负责人审批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及层高或建筑规模、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原预(结)算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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