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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要依据咨询工程的类别、内容,按审核程序对成果文件、报告、表格等资料实行分级审核,并由责任人签字盖章;
  2、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3、咨询成果文件、资料要按时存档、限期保存(一般工程项目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向委托方提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所必需的图纸、文件、纪要等原始资料,以及合理工期和合理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必须按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质量检查、审核和审批,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委托方使用。
  委托方对咨询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咨询成果文件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咨询单位对委托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咨询成果文件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对咨询成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完成咨询业务后20日内,应当将咨询成果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技术经济资料档案。咨询项目完成后,将全部咨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查和监督检查,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图表、数据等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审查、检查人员的违规行为或对审查、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查。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在履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人员可以到被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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