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无严重违规行为的,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聘。造价工程师在咨询单位合同期内不得私自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不得变更注册执业单位。
凡未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八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必须并且只能在一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执业,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私自为其他咨询单位的咨询项目签字、盖章。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经济标准和咨询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以及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咨询单位必须保证咨询成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并对咨询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咨询技术和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施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质量策划控制
1、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任务、技术经济要求和工程类别,依据有关技术经济标准、规范等法规文件,并按咨询合同要求及约定条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咨询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按合同要求的内容和约定条件编写“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
3、“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应经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后实施。
(二)咨询业务质量控制
1、咨询单位应对专业人员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等重要岗位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及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咨询工作,并作好记录;
2、咨询业务的原始资料、文件、纪要等要齐全、有效;采用的计算方法、软件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正确、合理、可靠;
3、咨询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表格应填写清楚,并经作业人员检查、签字;
4、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咨询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三)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