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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
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2]2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及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禁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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