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盐酸阿霉素等药品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价费[2002]226号 2002年7月12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接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2]825号文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内容有调整。为此,现对我局《关于公布383种化学药品甲类目录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2]179号)和《关于公布383种化学药品乙类目录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2]192号)中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浙价费[2002]179号和浙价费[2002]192号文增列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外,我局浙价费[2001]440号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临时价格仍然有效。经核实,施贵宝公司不拥有依托泊苷的产品(分子式)专利,浙价费[2001]440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取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二、医保目录乙类第229号碳酸钙药品,由于药品质量标准调整,浙价费[2002]192号文规定的价格取消,具体执行价格另行制定。
三、删除浙价费[2002]179号文中规定的布洛芬混悬液、滴剂、混悬滴剂,醋酸地塞米松粘贴片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价格。
删除浙价费[2002]192号文中规定的氟尿嘧啶250mg/10ml注射剂、甲氨蝶呤1000mg/10ml注射剂、盐酸阿霉素(多柔比星)10mg粉针、胞磷胆碱250mg/2mle*10支注射剂、盐酸普罗帕酮片剂150mge*10片、盐酸维拉帕米缓释片240mge*10片、单硝酸异山梨酯10mg和50mg注射剂、非诺贝特250mge*20粒缓释胶囊等药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