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中铁郑州新铁
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仓储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
(豫计价管函[2002]256号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
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郑州新铁运输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请求明确几项收费标准的请示》(中铁运代[2002]04号)和《关于请求明确仓储、集装箱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郑新铁[2002]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们在开展铁路货运代理业务中利用自有设施为用户提供仓储保管等服务,因此,为补偿正常的费用支出,同意你们按原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河南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工字[1997]137号)文件中规定的仓储费标准收取仓储费(具体标准见附件),没有发生仓储的或直接利用铁路主业货位装车的货物不得收取仓储费。
二、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费。按照用户自愿原则开展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其费率可比照省计委豫计价管[2000]255号文件中规定的零担货物代理服务费率执行,即每10千克为0.08元。
三、本批复自2002年7月10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4年年底,届时根据货运代理情况另行规定。
附件:
铁路货运代理仓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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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仓储条件 │ 单位 │标准(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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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货物│仓库 │吨·日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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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棚 │吨·日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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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货场 │吨·日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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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担货物│仓库 │10千克·日│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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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棚 │10千克·日│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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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货场 │10千克·日│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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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 │吨·日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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