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
320国道常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浙交函[2002]133号、浙价服[2002]214号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320国道常山收费站通行费统缴的请示》(常政[2002]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320国道常山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按规定的范围和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