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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四)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房间应设置可透视室内环境的玻璃门窗,门窗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能悬挂遮盖物。房间内不得设有内锁装置、可调灯光、房中房。
  (五)严禁在中小学校周围500米内开办。
  (六)不能在住宅楼宇内及违章建筑物内开办。
  第七条 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划进行审查,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的,应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办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领《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持《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棋牌经营活动。
  第九条 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名称、地址变更,应当按照开业申请的核准程序,向原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必须每年持《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到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年度复核。逾期未经复核或者经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棋牌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国家及省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凡涉及违反工商、公安、卫生、物价、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棋牌经营活动场所,如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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