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棋牌经营活动场所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税收、城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我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棋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发展需要,对全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开办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对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申请开办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
(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棋牌经营者活动场所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赌博活动。
(二)营业时间不得超过第二日的凌晨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