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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3.注重实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基本要求
  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要通过一至两年的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成为我区县级政权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和时间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县级政权机关及各职能部门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的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开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公开。
  1.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主要是重要的“事权”、“财权”、“用人权”的公开。包括:
  (1)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有关行政审批情况;
  (2)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
  (3)政府年度预算、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项目及收入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晶目的商品、劳务采购情况等;
  (4)政府每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5)政府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情况;
  (6)政府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
  2.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主要包括:
  (1)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3)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4)部门干部任免及奖惩情况;
  (5)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标准、时限、程序、监督投诉处理办法、途径、结果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的公开。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3.县级其他政权机关、人民团体及各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自己特点,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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